宣化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做好教职工慰问工作的实施细则
日期:2026-03-23  发布人:群众工作处  浏览量: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和关心关爱广大教职工,依据《河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教职工会员大病住院治疗慰问、困难职工慰问、离退休教职工慰问、对死亡教职工家属慰问等项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范围是符合条件的学校在职在岗工会会员和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工作原则

1.服务教职工的原则。正确使用工会经费及学院经费,优化经费支出结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增强本部门服务教职工的职能。

2.激励与关爱原则。人文关怀和物质帮扶相统一,发挥激励作用,强化关心关爱,增强教职工的荣誉感、归属感,激发广大教职工投身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积极性。

3.民主管理原则。建立慰问经费支出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和上级工会监督。

 

第二章  在职教职工慰问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在职在岗教职工慰问含教职工大病住院治疗慰问、特困教职工年度慰问及对去世在职教职工家属慰问三项。慰问形式为发放慰问金。

第五条  慰问对象与标准

慰问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在职在岗工会会员。

1.教职工罹患重大疾病住院慰问(以大病医疗互助报销为依据),按照住院花费金额确定慰问金额数,出院结算金额10万元以上慰问金为1000元;出院结算金额5万元以上慰问金为800元;出院结算金额7000元以上慰问金为500元。

2.教职工因病死亡,由所在部门派人或采取适当方式吊唁并慰问家属,学院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因公死亡,学院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同时依据国家政策同家属一起做好工伤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特殊情况由学院党委确定标准。

3.生活特困教职工年度慰问,一般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

4.符合多项慰问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慰问待遇。

5.已享受上级部门或其他渠道同类型慰问的,不再重复给予本细则规定的慰问。

第六条  凡按照规定足额按时交纳工会会费的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出现上述1、2、3类情况,由群众工作处工作人员前往慰问。

第七条  大病慰问、吊唁慰问等活动需填报《宣化科技职业学院资金审批单》,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报销形式为自制表格现金发放。

第八条  纳入大病慰问的情况原则上参照张家口市总工会《关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中重大疾病种类的界定范围。

第九条  如遇不能准确界定的特殊病例或特殊情况出现时,由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裁定,酌情处理。

第十条  特困教职工校级年度慰问,坚持精准化、合理化、公开化、制度化的工作原则,一般在每年度末进行,由学校工会根据文件要求,采取会员个人申请,由所在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学校工会,由学校工会组织工会委员会及教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集体评议初步确定人选,经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三章  退休教职工慰问

第十一条  生活困难、患大病离退休教职工慰问。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校工会组织工会委员会集体评议,经公示征求意见后确定慰问人选,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500—1000元慰问金。需填报《宣化科技职业学院资金审批单》,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签字,报销形式为自制表格现金发放。

第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家属先通知其生前所在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管理人员与群众工作处联系,群工处派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并以学院名义送500元慰问金(包括花圈一个);若是原校级领导去世需上报学院办公室,送慰问金1000元,并由一名现任院级领导代表学院出席遗体告别仪式。

 

第四章  有关说明

第十三条  大病慰问采取一次性方式进行,多次患病住院的,不列入本细则执行范畴。特殊情况出现时,由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相关慰问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群众工作处负责说明与解释。

 

                                           

                  

 

【收藏本页】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